信扫描序列号:s0696
写信日期:1995-11-26
写信地址:辽宁省本溪市
受害日期:1943
受害地址:天津市
写信人:郑永明
受害人:郑和贵(郑永明的父亲)
类别:其它(OT)
细节:父亲在日本人经营的“啓正铁工所”当工人,有一天一个日本宪兵队来到我家把我父亲不明不白的带走了,母亲经过多方面打听得知父亲已在赴日本的轮船上。大约过了两个多月得来父亲死亡的噩耗,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对我家的打击是很大的,母亲和我们过着艰难的生活。
童教授:
您好!
经全国政协委员刘天泉同志的介绍,我冒昧地给您写信,主要是请教有关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的问题。
一、关于对日民间索赔问题,是指哪些方面?我下面讲到的家父被害情况,是否属于索赔范畴?
二、如果我讲的情况属于索赔范畴,那么应向何部门,怎样提出索赔要求?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和程序?
以上问题敬请赐教。下面我就把家父受害的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家父郑和贵,1902年生于天津市。1943年,家父在大连市日本人经营的“启正铁工所”当工人。这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夜里,一个中国人带领一个日本宪兵来到我家,没说什么就将家父带走。第二天,家母多方打听,才得知日本宪兵将家父送到了“鞍山丸”轮船上干活,该船已起航赴日本。从此家父就再也没有回来。当时,“鞍山丸”归日本人的“大连汽船株式会社”所属,因此在家父被日本宪兵带走后的一个多月,家母几乎天天去大连汽船株式会社“要人”。开始被告知“船没回来”,后来又说“船去别的地方”了。大约过了两个多月,大连汽船株式会社才告诉“人亡”,但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怎样“亡的”等等情况,都不告诉,问他也不讲,只给了几个钱作为“抚恤金”就把家母打发走了。这笔“抚恤金”是多少记不得了,只记得是等于当时一袋(30市斤)白面的价钱,那时我家是靠家父当工人的工资维持生活,家父不在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失去了家庭的“顶梁柱”,对我们全家打击是很大的。我那时不足7岁,长兄才17岁,二兄11岁,家母又没有工作,其生活的艰难情况可想而知。
解放后,1950年我在大连二中读书时,在全市反对美国对日单独媾和的群众集会上,我发言控诉了日本帝国主义罪行。以上情况就是当时家母和长兄讲给我听的,是我控诉发言的主要内容。在给您写这封信之前,我又进一步和家兄核实了有关情节。长兄郑永河现是大连邮电局离休干部,二兄郑永泰是本溪市交通局离休干部。家母由于生活和精神的重压,积劳成疾,不到60岁就病故了。家父被害的这笔血债,应该不应该向日本讨还?
占用了您宝贵的时间,请鉴谅。随信附邮票两角,祈盼复音。
专此即颂
冬安
本溪市政协(邮编117000)
郑永明
199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