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扫描序列号:s0796
写信日期:1992-07-11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受害日期:1942-06-06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写信人:汪炳荣、邱健暾(搜集资料)
受害人:汪炳荣的父亲和村民
类别:谋杀、其它(MU、OT)
细节:1942年汪炳荣的父亲被日寇无辜杀害,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由邱健暾整理了村民的损失情况。
证明
兹有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狮岩坞村村民(原告汪炳荣(手印))男,62岁,汉族,当年日本侵华间于一九四二年5月份期间,日本侵华间无故杀死原告父亲(包关兰)当年33岁,汉族,金华农民。
要求赔偿壹万美元。
原告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要求依据《维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受害赔偿,“受害赔偿刻不容缓”,“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名控告
原告:浙江省,金华县琅琊镇,周村乡,周辽村,全体村民。
日本侵华军于一九四二年六月初六日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无恶不作,给本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当时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灾难,对中国人民和财产犯下严重罪行所必须由侵略国承担的赔偿。
侵略者所犯下的暴行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
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
“请日本国政府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
确保国际法实施的责任。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狮岩坞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在侵华期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等无恶不作,给本村村民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汪广瑶(手印),徐小兰,女,76岁,汉。烧毁房屋,楼房二间,平房三间,损失折价:贰万贰仟元。
原告:汪广瑶(手印),徐小兰,女,76岁,汉。烧毁房屋,楼伍间,平房二间,损失折价:贰万叁仟元。
原告:汪广月(手印),男,62岁,汉。烧毁楼房二间,损失折价:壹万元。
原告:汪广生(手印),鱼秋娣,女,63岁,汉。烧毁楼房一间,平房一间,损失折价:玖仟元。
原告:诸土妹(手印),女,64岁。烧毁楼房三间,损失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汪顺顺(手印),男,72岁。烧毁楼房三间,平房一间,损失折价:壹万玖仟元。
原告:汪光金(手印),男,64岁。烧毁楼房二间半,损失折价:壹万贰仟伍元。
原告:汪文权(手印),男,83岁。烧毁楼房二间半,损失折价:壹万贰仟伍佰元。
原告:江宝玉(手印),女,70岁。烧毁一间楼房,二间铺,损失折价:壹万叁仟元。
原告:汪风雷(手印),男,烧毁楼房五间,损失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汪炳荣(手印),男,62岁,汉。汪学成,汪盛贵,楼房九间,平房柒,损失折价:柒万叁仟元。
原告:汪顺堂(手印),男,80岁,汉。烧毁楼房三间,损失折价:壹万伍仟元。
原告:汪小米(手印),男,31岁。烧毁楼房四间,损失折价:贰万元。
原告:汪光年(手印),男,60岁,汉。烧毁房屋二间,损失折价:壹万元。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名控告
浙江省金华县山脚乡狮岩坞村民委员会(村委章)
一九四二年六月初六日(农历),日本侵华军在侵华间无故杀人,放火,抓战俘,强行轮奸等无恶不作。
原告:汪光伟(手印),男,53岁,汉。烧毁房屋楼房三间平二间,损失折价:贰万叁仟元。
原告:汪土有(手印),男,42岁,汉。烧毁楼房一间,损失折价:伍仟元。
原告:汪汝良(手印),男,37岁,汉。烧毁楼房一间,平屋一间,损失折价:玖仟元。本村(狮岩坞村)集体建造香厅楼房叁间,损失折价:壹万伍仟元
此致
下无原告
综上所述属实,搜集整理:邱健暾 九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