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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1, 2018

s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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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0798
写信日期:1993-04-11
写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受害日期:1942-04-11农历
受害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县
写信人:邱健礅
受害人:杜阿顷、杜红泙
类别:谋杀(MU)
细节:1942年日本侵华期间杜炳林的一位亲叔和一位亲弟被日本兵枪杀,同时还用抢杀了3位外地的好朋友。邱健礅整理的这些资料。备注信封丢失

 

控告证明
被告:日本国<当时侵华军>

  原告人:杜炳林(人名章),男,汉,出生于1931年12月26日,浙江省金华县,白龙桥镇,白龙桥村<楼头自然村>。
  一九四二年4月11日农历,日本侵华军侵华间,为此,原告的一名亲叔<杜阿顷>男,当年56岁,汉族,该人当时无故的被当时的侵华军用枪打死,并原告的一名亲弟也被当时的侵华军无故害迫[致]死,名叫杜红泽,并同时还被日军用枪打死三名外地要好朋友。
  原告认为日本侵华军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是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补偿的,要求依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对战胜国支付应有必要的“民间受害赔偿”
  “受害赔偿是正义的行为”,“受害赔偿是我们的权力”,“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要求日本国赔偿伍万美元,特请日本国重视人权,负有维护国际法尊严,确定国际法实施的责任!综上所述属实
  搜集整理:邱健暾,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

情况事实
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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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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