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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扫描序列号:s2343
写信日期:1993-03-20
写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受害日期:1945-03-07
受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写信人:赵六妮(别名赵志文)
受害人:赵六妮
类别:劳工(SL)
细节:1945年3月7日,我被日本警备队抓走关起来,同年4月6日被押送到日本做劳工。每天只给几口粮食,还要干很重的活还要被工头打。日本投降后被送回国差点死在了日本。我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

 

讨还赔偿

  我叫赵六妮(学名赵志文),我是1945年3月7日被警备队抓劳工抓走的。被抓到南佑镇住15天,又到元氏城住2天,石家庄住2天,坐火车到山东济南住5天,才把我送到青岛上船,和我一起上船的有60多人,都是从各地抓来的劳工,上船是4月6日。坐船行一个月到日本富山,坐船坐火车到四国岛、别子山、铜矿当劳工。在那里每个劳工都编了号都按号叫,从不叫名。每人每天只给几两口粮,根本吃不饱,还要干很重的活,还要被工头打,有了病不给治疗,时常见往出抬死了的劳工,在那里劳工受尽劳苦在一次干活中我的腿脚受了伤,加上思念家乡的亲人,得了气迷病成天疯疯癫癫,几乎死在日本。
  1945年11月后回国,经塘沽下船,到元氏县城,由本地一位朋友何明接住,因受伤的腿脚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加上有疯癫病,11月寒冷的天气只穿单衣,伤口冻得往外流脓,根本无法行走,是何明和一位老乡把我抬回家的。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疗,方能走路,但已落下残疾,遇阴雨天疼痛难忍,走路也不方便,给我本人和家庭带来很大的不幸和困难。
  鉴于以上给本人带来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本人要求日本政府给予5万美元的赔偿。

河北省元氏县苏村乡南苏村
赵六妮
1993.8.20
元氏县苏村乡南苏村村民居委会(村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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